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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7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莉芳与何富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芳,何富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7232号原告:王莉芳,女,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被告:何富昌,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本院受理原告王莉芳诉被告何富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莉芳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3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51.5元,由原告王莉芳承担。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秀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