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8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周爱娟与潘燕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爱娟,潘燕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8853号原告:周爱娟,女,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潘燕婷,女,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审理上述原告周爱娟诉被告潘燕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爱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5.63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爱娟负担。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泽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