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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吉芬诉被告李敢春、李琼仙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吉芬,李敢春,李琼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1106号原告:李吉芬,女,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晋宁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被告:李敢春,男,汉族,54岁,云南省晋宁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被告:李琼仙,女,汉族,52岁,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吉芬诉被告李敢春、李琼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吉芬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及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吉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吉芬承担。审判员  李浩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安宇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