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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民初14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蓉与被告辛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蓉,辛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1440号之一原告:李春蓉。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昌虎,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松梅,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秋霞。原告李春蓉与被告辛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李春蓉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春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蓉撤诉。案件受理费13872元减半收取6936元原告李春蓉负担。审判员  赵香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