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民初14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蓉与被告辛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蓉,辛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1440号之一原告:李春蓉。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昌虎,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松梅,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秋霞。原告李春蓉与被告辛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李春蓉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春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蓉撤诉。案件受理费13872元减半收取6936元原告李春蓉负担。审判员 赵香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