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湖南新五洲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桂林市金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五洲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桂林市金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执5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五洲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娜,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桂林市金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桂林市临江路二江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新五洲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市金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016)长仲裁字第954号裁决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52458元。在本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桂林市金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付款义务52458元,被执行人债务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686.87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长仲裁字第95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忠审判员 罗润民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XX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