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5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李蓉与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蓉,汪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5民初1500号原告:李蓉,女,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汪明,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邻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蓉与被告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蓉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李蓉负担。审判长 王 兰审判员 熊 英审判员 王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廖津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