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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5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李蓉与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蓉,汪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5民初1500号原告:李蓉,女,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汪明,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邻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蓉与被告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蓉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李蓉负担。审判长 王 兰审判员 熊 英审判员 王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廖津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