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阿强与鲁三军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阿强,鲁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王阿强,男,1973年5月28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鲁三军,男,1978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阿强与被执行人鲁三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25民初422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80000元及利息4800元,并承担诉讼费1020元、保全费2200元及执行费12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案件款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民初4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党冬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