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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3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国锋与赵立华、胡景春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国锋,赵立华,胡景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33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国锋,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立华,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景春,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再审申请人张国锋因与被申请人赵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终14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国锋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一、胡景春所欠张国锋的油款4346元,该笔债务形成于2013年1月16日至2013年5月17日,此期间为胡景春与赵立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属于“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进而应认定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欠之债务,由夫妻双方即胡景春与赵立华共同偿还。二、赵立华所提交的证据与待证事实即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存在关联性,从赵立华与胡景春的婚姻经历看,张国锋有合理的理由怀疑赵立华与胡景春的通话录音作为证据的真实性。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判令赵立华与胡景春给付张国锋油款4346元;一、二审及再审的费用由赵立华与胡景春共同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赵立华提交2009年民事起诉状及调解书、判决书、婚内财产约定及民事调解笔录,证明胡景春有赌博恶习,因此赵立华与胡景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内财产进行约定,对各自的财产及债务有明确的约定。赵立华提交的收入证明、房贷还款记录等证明赵立华对于家庭支出均为独自支出,胡景春并未承担家庭生活开支,赵立华所提供的上述证据对认定本案的事实能起到证明作用。赵立华与胡景春的电话录音能证明胡景春在签订租车协议期间,赵立华与其正在分居闹离婚,胡景春承租张国锋车辆期间的收入及胡景春加油欠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二审判决认定该加油欠款4346元不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并无不当。综上,张国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国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洋审判员 郭雪华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寇兴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