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民初2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伟与陈跃东、扬州赛尔达尼龙制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陈跃东,扬州赛尔达尼龙制造有限公司,张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23民初2872号原告:李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鸿斌、张伟峰,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跃东。被告:扬州赛尔达尼龙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爱平。被告扬州赛尔达尼龙制造有限公司、张爱平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国,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伟与被告陈跃东、扬州赛尔达尼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达公司)、张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鸿斌,被告赛尔达公司、张爱平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跃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连带偿还借款300万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5日,被告陈跃东向原告借款300万元,由被告赛尔达公司、张爱平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义务,均未果。据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具状,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赛尔达公司辩称: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要求偿还借款没有依据,被告赛尔达是担保,但已超过了担保期限应当免除担保责任。被告张爱平辩称:1、借款约定期限为两个月,XXX的签名不能代表赛尔达公司;2、对借款人陈跃东向原告借款300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原告李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张、银行交易明细一份,被告赛尔达公司、张爱平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赛尔达公司的保证超过除斥期间。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可以认定:被告陈跃东于2016年7月15日向原告李伟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张爱平承诺两个月内还款,被告赛尔达公司、张爱平为案涉借款提供保证。2016年12月29日,因被告未能还款,经原告李伟催要,张爱平在借条中重新签名,并保证在2017年1月15日还款150万元、2月15日还清。本院认为,原告李伟与被告陈跃东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陈跃东向原告李伟借款后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李伟要求被告陈跃东偿还借款300万元以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赛尔达公司、张爱平在借条中签名担保,未注明保证的方式,故被告赛尔达公司、张爱平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被告赛尔达抗辩的保证已超过除斥期间的意见,本院认为,赛尔达公司的保证未超过除斥期间,应承担保证责任,理由为:张爱平签名下方注有“两个月内还清字样”,视为张爱平个人对涉案借款保证在两个月内还款,而赛尔达公司在盖章担保时未注明何时还款以及保证期间,故视为赛尔达公司对案涉借款并未约定保证期间,案涉借款于2016年7月15日发生,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向张爱平主张权利,故被告赛尔达公司的保证未超过除斥期间。综上,原告李伟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赛尔达公司、张爱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向被告陈跃东追偿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跃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伟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扬州赛尔达尼龙制造有限公司、张爱平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扬州赛尔达尼龙制造有限公司、张爱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向被告陈跃东追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李伟垫付,三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刁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