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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刑终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康建伍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建伍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刑终248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建伍,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高中文化,无业。2011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康建伍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17)湘0304刑初18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康建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2月中旬,被告人康建武以营利为目的,租用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板塘铺安乐塘47号的一楼民房,并在民房内摆放了10台“水果拼盘”赌博机以及4台“678”赌博机,共计14台电游赌博机,在此开设电游赌博室,并聘请服务员刘某某负责为赌客上分、下分、兑分。2017年4月28日16时许,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该民房内正在利用赌博机进行赌博的彭某、曹某某、唐某某、杨某(四人均已处理)以及电游赌博室服务员刘某某(已处理),查获电游赌博机14台,收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20元。被告人康建伍于2017年5月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康建伍的供述,证人刘某某、曹某某、杨某、彭某、唐某某、罗AA、唐A、钟AA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收缴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认现场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康建伍的身份信息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康建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电游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案发后,被告人康建伍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判决:被告人康建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收缴的违法所得702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收缴的电游赌博机主板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康建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湘一致,且经过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建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电游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案发后,被告人康建伍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康建伍上诉提出“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上诉人康建伍利用电游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时间不长,非法所得的数额不大,且系自首,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因此,其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7)湘0304刑初183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建伍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项;二、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7)湘0304刑初183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建伍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建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唐铁湘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李有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