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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民终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马海清、马志明与马付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海清,马志明,马付军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民终12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海清,男,回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农民,住霍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志明(经名伊斯么来),男,回族,1953年3月16日出生,农民,住霍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忠,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付军,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霍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华荣,伊犁州霍城县立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马海清、马志明因与被上诉人马付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霍城县人民法院(2017)新4023民初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海清、马志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忠、被上诉人马付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华荣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霍城县人民法院(2017)新4023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霍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赵冬迪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