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三军、曹甲嫦、雷朝辉、黄炼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三军,曹甲嫦,雷朝辉,黄炼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81执865号被执行人王三军,地址湖南省资兴市兴宁镇农贸市场内。被执行人曹甲嫦,地址湖南省资兴市兴宁镇农贸市场内。被执行人雷朝辉,地址湖南省资兴市电影公司。被执行人黄炼红,地址湖南省资兴市何家山卫生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与王三军、曹甲嫦、雷朝辉、黄炼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湘1081民初72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三军、曹甲嫦、雷朝辉、黄炼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三军、曹甲嫦、雷朝辉、黄炼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三军、曹甲嫦、雷朝辉、黄炼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庞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