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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柏山村民委员会、赖谋岁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柏山村民委员会,赖谋岁,赖树林,赖君玉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民终2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柏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柏山村。负责人赖新华,柏山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腾育、康琼红,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谋岁,男,193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树林,男,196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君玉,男,194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杜侨生、林志刚,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柏山村民委员会(下称柏山村委会)与被上诉人赖谋岁、赖树林、赖君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5)洛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柏山村委会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或将案件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不享有诉争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林业承包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提供的《承包山林合同书》不成立且没有效力,该合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法确认。没有事实的承包合同关系。林木采伐申请无法证明承包的事实。原审判决柏山村委会应支付赔偿款及砍伐林木款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赖谋岁、赖树林、赖君玉辩称,被上诉人依法享有诉争山林的承包经营权,双方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本案承包山林合同书是客观存在且合法有效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赖谋岁、赖树林、赖君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归还侵占原告的林木赔偿款140000元;2、被告归还私自砍伐原告林木而非法获利的款项102453元(评估数额);3、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后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鉴定费用17125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86年11月1日,原告赖谋岁(谋岁)、赖树林(树林)、赖君玉(君玉)以及赖奕园(又名赖俊财)与被告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柏山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承包山林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进贫后山林地面积为230亩,承包期限自1986年11月起至2016年5月止,承包期为三十年;总收益中柏山大队占20%,原告占80%。等等。在审理过程中,赖俊财向本院表示放弃本案的诉讼权利。另查明,经洛政林证字(2006)第000690号林权证确认,进坪后机动山503亩的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森林或林木使用权的权利人均属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柏山村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承包山林合同书》中进贫后230亩包含在该林权证进坪后机动山中503亩范围内。“进贫后”同“进坪后”。《洪四公路改建工程征地合同》载明:因八峰水库建设需要,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人民政府向柏山村民委员会征用非经济林地67.51亩,青苗地上物补偿款2000元/亩标准补偿,征用土地范围属于进坪后机动山。一审法院认为:赖谋岁、赖树林、赖君玉以及赖俊财与柏山村委会于1986年11月1日签订了一份《承包山林合同书》。柏山村委会虽然对合同签订时间、起止时间、期限涂改有异议,但对证人彭某出示的由其个人收藏的合同原件的印章内容无异议。证人赖某、彭某证明签订合同时在场,还有洛江区林业局工作人员魏建辉证实只有林权权属人才能申请砍伐和领取砍伐证,并提供一份砍伐申请书,该份申请书上由柏山村委会载明:承包组投入大量资金尚未收益,请贵单位给予审批。该项上并有原告赖树林(树林)的签名和被告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柏山村民委员会的盖章,申请书上的书写内容和盖章属于被告的自认,所以,该份砍伐申请书具有证实被告承包的证明力。根据闽林鉴字[2016]075号鉴定意见书认定,林分主成份的乔木层多数为Ⅲ龄级及以上的马尾松及湿地松,属于人工促进更新林木[在该层林木中有少部分(约占5-10%)是人工林木],原告关于合同签订后在承包的林地进行种植湿地松的意见,可以采纳。由于洛政林证字(2006)第000690号林权证确认,进坪后机动山503亩(包括本案诉争地块)的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森林或林木使用权的权利人均归柏山村委会集体所有。合同签订时间为1986年11月1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实施以前,村民委员会组织发包土地不适用民主议定原则。综上所述,柏山村委会虽然不承认合同,同时提出其印章不清楚,但对其印章内容无异议,经洛江法院释明,没有对印章提出鉴定申请,也无法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所以,《承包山林合同书》成立并有效。合同承包人赖俊财自愿放弃本案的诉讼权利,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赖谋岁、赖树林、赖君玉关于柏山村委会归还侵占赖谋岁、赖树林、赖君玉因八峰水库改建道路工程项目征用部分本案诉争土地,政府部门对地上物进行补偿的款项140000元和柏山村委会归还砍伐赖谋岁、赖树林、赖君玉承包土地上林木而获益款项102453元的主张,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征用土地属于进坪后机动山,柏山村委会关于征用土地范围不是全部属于《承包山林合同书》中记载的地块及征用土地权属不是全部属于柏山村委会所有的意见,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不予采纳,按照罗溪镇人民政府与柏山村民委员会签订“洪四公路改建工程征地合同”,柏山村被征用地块约67.51亩,青苗(地上物)补偿款按2000元/亩,计补偿款135020元,按合同约定分成,原告占80﹪即108016元;关于砍伐诉争山地种植的林木获利,根据福建省海丝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报告书公估意见,推算林木木材价值为人民币102453元,也可参照合同约定分成,总收益中原告占80%,即81962.4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柏山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赖谋岁、赖树林、赖君玉林木赔偿款108016元;二、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柏山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赖谋岁、赖树林、赖君玉砍伐林木款项81962.40元;三、驳回赖谋岁、赖树林、赖君玉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对原审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同原审一致。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除了上诉人柏山村委会对涉案林业承包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外,双方当事人对原审认定的其他事实均不持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1986年11月1日,上诉人柏山村委会与被上诉人赖谋岁、赖树林、赖君玉、赖俊财签订《承包山林合同书》约定承包山林地面积为230亩,承包期限自1986年11月起至2016年5月止,承包期三十年;总收益中柏山大队占20%,赖谋岁等四人占80%等。虽上诉人柏山村委会对该合同的签订时间、起止时间、期限等提出异议,但其对证人提供的合同原件的印章并无异议,结合洛江区林业局工作人员提供的砍伐申请书上体现有承包人赖树林的签名及柏山村委会盖章予以确认,故可认定本案承包山林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根据罗溪镇人民政府与柏山村委会签订“洪四公路改建工程征地合同”,柏山村委会被征用地块约67.51亩,青苗(地上物)补偿款按2000元/亩,计补偿款135020元,按双方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占80%即108016元;根据福建省海丝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报告书公估意见,推算涉案林木木材价值为人民币102453元,参照双方合同约定分成,在该总收益中被上诉人占80%即81962.40元;原审按此标准判决上诉人归还林木赔偿款和砍伐诉争山地的林木款项并无不当。上诉人柏山村委会主张涉案承包山林合同书不具有真实性,双方没有林业承包合同关系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柏山村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139元,由上诉人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柏山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董耿瑜审判员  孙志坚审判员  张兴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廖鹏黎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