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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信。因本案于2017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1633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信(曾用名刘闪龙)。因本案于2017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曾用名刘闪龙)。因本案于2017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毡恍淌戮辛簦?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2015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3000元;2016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2017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信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轻刑快审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蓉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4月30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刘信在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3188号新港城小区D区23号楼2单元101室,盗得被害人刘某某现金3500元。破案后,退还部分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2017年4月23日1时许,被告人刘信在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新港城小区A区7号楼2单元102室,盗得被害人土某某现金1100元。3、2017年4月28日1时许,被告人刘信在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3188号新港城小区D区24号楼2单元101室,盗得被害人吴某某的保险箱1个、钢笔1支、吊坠1个,实物价值共计980元。纪念币、手表等四样物品无法作价。破案后,部分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4、2017年4月27日1时许,被告人刘信在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3122号新港城小区D区15号楼1单元102室,盗得被害人白某某现金7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信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在二年以下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刘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意见均无异议,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又表示自愿认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信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考虑到被告人刘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8年8月4日止。罚金限自薄【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保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