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5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鲍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鲍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5779号原告王某,男,1974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鲍某,女,1981年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原告王某诉被告鲍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鲍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王某受被告鲍某雇佣,在被告承包的”科海明珠”7#楼、8#号楼工地从事楼房刮大白工作,完工后,通过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5647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久拖不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资款人民币5647元。被告鲍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份被告鲍某雇佣原告在”科海明珠”7#楼、8#楼从事楼房刮大白工作,完工后被告鲍某给付部分工资,后经双方结算,被告鲍某尚欠原告王某工资款5647元,被告鲍某于2017年1月26日为原告王某出具欠据一枚,载明”欠据,今欠科海明珠7#、8#楼刮大白工资款王某人民币伍仟陆佰肆拾柒园,¥:5647元,欠款人:鲍某,2017年1月26日”,现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鲍某给付工资款。本院认为,被告鲍某拖欠原告王某工资款5647元事实清楚,对此有被告鲍某出具的欠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故对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鲍某给付工资款564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鲍某既不出庭亦未答辩,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王某主张事实的抗辩,亦不影响本院依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鲍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工资款人民币564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鲍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月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齐慧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