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4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保印与赵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印,赵承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269号原告:王保印,男,195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赵承辉,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原告王保印诉被告赵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原告王保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郝瑞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