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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4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保印与赵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印,赵承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269号原告:王保印,男,195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赵承辉,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原告王保印诉被告赵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原告王保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郝瑞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