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5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朱文建与被告张巨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建,张巨林,陈美玉,张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6民初5947号原告:朱文建,男,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峻,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巨林,男,1970年1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陈美玉,女,1972年7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张颖,女,1991年11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以上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坤,江苏开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文建与被告张巨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0月31日由代理审判员张煜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第一次审理,于2016年12月8日由审判员张琼、代理审判员张煜荻、人民陪审员秦勇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第二次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文建于2016年10月3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颖的起诉,于2016年11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美玉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文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2.被告返还购房款200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25日,原告朱文建与被告张巨林签订《转让协议》一份,约定:1.张巨林、陈美玉、张颖将位于南京市××××街道古尔兹(深井泵厂)C地块拆迁安置房,登记序号(044),面积65㎡-75㎡房屋一套转让给原告,价格450000元。同日,原告交付房款200000元,张巨林、陈美玉出具收条一份。此后,被告拒绝配合原告办理产权变更事宜,原告遂诉讼来院。被告张巨林辩称:1.被告同意解除《转让协议》;2.被告没有收到原告交付的房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6月1日,被告张巨林、案外人陈美玉、张颖因拆迁取得一套位于南京市××××街道古尔兹(深井泵厂)C地块拆迁安置房资格,登记序号(044),面积为65㎡-75㎡。2011年5月25日,原告朱文建与被告张巨林签订《转让协议》一份,约定:1.原告购买张巨林、陈美玉、张颖名下拆迁安置房一套,登记序号(044),面积65㎡-75㎡,价格450000元,案外人马某某、高某某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同日,原告交付房款200000元,张巨林出具收条一份,言明收到房款450000元。此后,陈美玉、张颖对原告转让房屋的行为拒绝追认,被告未能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原告遂诉讼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案房屋已经安置,房屋座落于南京市六合区××街道××小区××室,房屋建筑面积为73.13平方米。因涉案房屋被本院采取保全措施,故至今尚未办理产权证。经本院向南京市六合区多家房屋经纪公司询价,2016年12月与涉案房屋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均价为12000元/㎡至13000元/㎡。上述事实有《转让协议》、收条、《南京市六合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古尔兹(深井泵厂)C地块拆迁安置住房协议复印件、房票及安置房预交房款发票遗失说明复印件、古尔兹(深井泵厂)C地块拆迁安置房房票复印件、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后,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同意解除,双方就此达成合意,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本案中,张巨林在未取得涉案房屋共有人陈美玉、张颖同意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转让协议》,陈美玉、张颖拒绝追认,因此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关于损失数额,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依据询价结果,酌定原告损失为600000元。关于房款,《转让协议》和收条上载明房款为450000元,但原、被告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均认可450000元并非涉案房屋的实际价款;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本院认定该450000元系双方对购房款和违约金总额的约定,双方实际约定的房屋价款为200000元且已履行。被告辩称双方约定的购房款为250000元且其未收到,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朱文建与被告张巨林于2011年5月25日签订的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古尔兹(深井泵厂)C地块拆迁安置房即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XXX区X幢XXX室《转让协议》;二、被告张巨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朱文建购房款200000元并赔偿原告朱文建房屋差价损失600000元,两项合计8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朱文建负担1422元,被告张巨林负担15648元(原告已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审 判 长 张 琼代理审判员 张煜荻人民陪审员 秦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向 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