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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执3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立明与被执行人湖南华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鸿基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明,湖南华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鸿基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3执3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立明,男。被执行人:湖南华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峰。被执行人:湖南鸿基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立明与被执行人湖南华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鸿基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湖南华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财产已设定抵押,暂不宜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刘中全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钟 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