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xx、xx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xx,xx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2执476号申请人:赵xx,男,汉族,1972年3月24日出生,住邯郸市成安县。被执行人: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法定代表人:叶xx,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赵xx与被执行人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402执4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智勇人民陪审员 高 欢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虹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