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恢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高子运、曹如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子运,曹如广,龚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576号申请执行人高子运,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被执行人曹如广,男,195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涟水县。被执行人龚玉芳,女,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涟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0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如广、龚���芳在银行的存款115894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曹如广龚玉芳相当于115894元的财产(利息以后另计)。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曹如广、龚玉芳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