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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洁贞与谭兰娇、林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洁贞,谭兰娇,林振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1994号原告:李洁贞,女,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江门市新会区,被告:谭兰娇,女,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林振民,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洁贞诉被告谭兰娇、林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洁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庭提出延期开庭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洁贞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5元,由原告李洁贞负担。审 判 长  李锦玲人民陪审员  梁瑞琴人民陪审员  黎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XX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