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阳谷东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东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保329号解除申请人:厦门奔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垵西片638号A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575005443D。法定代表人:陈惠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福建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阳谷东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紫荆街。法定代表人:陆相龙,执行董事。原告厦门奔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谷东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闽0205民初2206号(?javascript:void(1)”o”审判?)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阳谷东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阳谷支行账号37×××36内538229.5元的存款。原告厦门奔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阳谷东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奔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阳谷东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阳谷支行账号37×××36内538229.5元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振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