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3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金玉、韦开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玉,韦开虎,芜湖通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377号之一申请人张金玉,男,1955年6月28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韦开虎,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芜湖通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湾里街道齐落山路,组织机构代码14940209-1。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鸠民一初字第009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韦开虎、芜湖通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根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