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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罗柏清与闵赛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柏清,闵赛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2695号原告:罗柏清,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委托代理人:胡丽红、杨华,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闵赛凤,女,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柏清与被告闵赛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柏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名下价值35万元的财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为此出具保单保函。本院认为,原告罗柏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闵赛凤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甜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