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7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白润丽与饶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润丽,饶正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7民初1208号原告:白润丽,女,1984年10月4日生,傣族,农民,中专文化,住泸西县。委托代理人:张映科,云南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饶正为,男,1981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科文化,住泸西县。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润丽与被告饶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白润丽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白润丽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润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白润丽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