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执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西冠亿研磨股份有限公司、孙桂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冠亿研磨股份有限公司,孙桂明,江苏苏砂砂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保139号申请人:江西冠亿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741950978B。法定代表人:易维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斌,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担保人:易晨浩,男,1992��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孙桂明,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姜堰市。被申请人:江苏苏砂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市经济开发区桥头工业园科源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70149349N。法定代表人:李晴。申请人江西冠亿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桂明、江苏苏砂砂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冠亿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孙桂明、江苏苏砂砂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易晨浩自愿以其所有艾力绅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证号:赣A×××××)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冠亿研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已准许并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赣0921民初80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须对被申请人孙桂明、江苏苏砂砂轮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孙桂明、江苏苏砂砂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易晨浩所有的艾力绅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证号:赣A×××××)。本裁定立即开始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廖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