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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4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秦平与周龙龙、孙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平,周龙龙,孙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4538号原告:秦平,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委托代理人:苍玉辉,长兴县金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勇,长兴县金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龙龙,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孙云霞,女,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原告秦平与被告周龙龙、孙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平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平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原告秦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金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