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曲木日哈与姜学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木日哈,姜学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808号原告:曲木日哈,男,1997年10月25日出生,彝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普格县莱子乡卫星村卫星组79号。委托代理人:刁永斌,和龙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姜学林,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曲木日哈诉被告姜学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木日哈于2017年7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木日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木日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曲木日哈负担。审判员 李今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柳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