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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8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南宁市良庆区木子舟学校、陈文志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宁市良庆区木子舟学校,陈文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8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南宁市良庆区木子舟学校,住南宁市良庆区沿海开发区兴业二街1号。法定代表人:余桂林,该校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文志,男,汉族,1974年5月12日出生,住广西平南县。再审申请人南宁市良庆区木子舟学校因与被申请人陈文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12)良民一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南宁市良庆区木子舟学校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赖 亮审 判 员  覃慧媛人民陪审员  银玉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卢林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