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4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张曙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张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44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72号金汇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378207-9。负责人:陈南欢,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继彬,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丽红,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张曙光,女,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曙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5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曙光应支付本金14071.48元,计至2016年10月17日的利息1362.28元、滞纳金798.29元及以本金14071.48元从2016年10月18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诉讼费9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期间,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尚谦执行员 黎健明执行员 陈荣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