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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安徽省双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安徽省双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622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被执行人:安徽省双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严桥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697388294K(1-1)。法定代表人:王胜利,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双城置业有限公司执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皖11**执162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