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2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覃建高、天峨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建高,天峨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2执55号申请执行人覃建高,男,壮族,农民,住天峨县。被执行人天峨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住天峨县大桥头。(以下简称天峨县扶贫办)法定代表人田明斌,系天峨县扶贫办主任。申请执行人覃建高与被执行人天峨县扶贫办债务转移合同纠纷[(2017)桂1222执55号]一案,天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民初3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天峨县扶贫办于2016年12月22日前一次性支付覃建高本金12396.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天峨县扶贫办已于2017年7月28日将该案款项12482.50元(该款项含执行费86元,划转给申请执行人后再由申请执行人交纳)。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峨县人民法院(2016)桂1222民初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园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覃图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