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11执4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袁坚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袁坚强,童新慧,富阳市人欢食品有限公司,袁高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4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被执行人:袁坚强、童新慧、富阳市人欢食品有限公司、袁高杭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浙0111民初5476号财产查封(扣押)的裁定,现因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袁坚强、童新慧名下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平路11号409室房地产的查封(扣押)。执 行 员 :钟宁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安洪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