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4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加祥与聚福老年公寓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加祥,聚福老年公寓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43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加祥,男,1939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君,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聚福老年公寓。地址:长春市双阳区。负责人:孔晶。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东,该公寓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国,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加祥因与被上诉人聚福老年公寓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12民初5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加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加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加祥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业春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代理审判员 王忠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