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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4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加祥与聚福老年公寓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加祥,聚福老年公寓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43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加祥,男,1939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君,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聚福老年公寓。地址:长春市双阳区。负责人:孔晶。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东,该公寓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国,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加祥因与被上诉人聚福老年公寓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12民初5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加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加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加祥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业春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代理审判员  王忠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