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执2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郑艳与赵国柱、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艳,赵国柱,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2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艳,女,1965年11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国柱,男,1975年10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强,男,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艳与被执行人赵国柱、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高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支行的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郑艳同意冻结工资来偿还所欠其债务。执行费7400元由申请执行人郑艳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2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明审 判 员 宋志刚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薛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