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5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广州市奥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厦门佳盛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奥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厦门佳盛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5135-2号原告:广州市奥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国泰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640489206。法定代表人:何卫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爱欣,该公司职员。被告:厦门佳盛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88号A区北楼7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05468359G。法定代表人:陈盛兰。原告广州市奥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佳盛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奥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厦门佳盛兴科技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了货款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奥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奥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88元,由原告广州市奥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敏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