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黄宗强与秦宇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宗强,秦宇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397号申请执行人:黄宗强,男,195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慧农,苏州市姑苏区府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秦宇庆,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黄宗强与秦宇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房产和车辆。执行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102.43元。同时被执行人承诺每月归还5000元,至款项付清为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为2278900元及其利息等。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按月还款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瑾审判员 吴华周审判员 王达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 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