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118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浦支行、杭州大瑞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浦支行,杭州大瑞贸易有限公司,杜发明,胡水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118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浦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人民路30号。法定代表人高琴芳。被执行人杭州大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471号帝凯大厦1幢4单元901室。法定代表人杜发明。被执行人杜发明,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胡水芳,女,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717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浙江坤元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杜发明、胡水芳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471号帝凯大厦1幢4单元901室,建筑面积237.87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杜发明、胡水芳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471号帝凯大厦1幢4单元901室,建筑面积237.87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00107534-××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浙坤房估[2017]3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