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7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高某、何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70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女,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保安公司职员,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长安区高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住石家庄市长安区。上诉人高某因与被上诉人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主张婚生子随其生活,因此,应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判决婚生子随一方生活为宜。原判未对双方婚生子的抚养进行处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均认可持有河北高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并提交了股权证书,因此,判决离婚时应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及所分红利进行分割,原判未对此进行审理不妥;上诉人主张对方对婚姻不忠诚且提交了相关证据,上诉人对此并不否认,因此,如上诉人对双方婚姻确有过错,则应对上诉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予以相应支持。综上所述,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建国审判员 郝福海审判员 史兆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