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初5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时某某诉深圳市龙华新区米拉诺米食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某,深圳市龙华新区米拉诺米食品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5396号原告时某某,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米拉诺米食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景龙社区人民路和平大厦4楼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907667142。经营者王昌秀。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某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米拉诺米食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时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某某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米拉诺米食品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时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余唯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