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隋鹏与杨培志、孙焕芝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鹏,杨培志,孙焕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31-2号申请执行人:隋鹏,男,1980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杨培志,男,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孙焕芝,女,196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依据(2017)鲁0782民初131-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培志、孙焕芝银行账户的存款。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培志、孙焕芝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培志、孙焕芝银行账户的的冻结。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执行员 范永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