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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63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付代容与罗发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代容,罗发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6363号之一原告:付代容,女,汉族,1970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罗发科,男,汉族,1965年7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代容与被告罗发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代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付代容已预交受理费2465元,减半收取1232元,退还原告付代容1233元。审 判 长  蒋祯莲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人民陪审员  罗继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建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