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023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武汉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监利分公司与李美忠、王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监利分公司,李美忠,王玉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3民初1307号原告:武汉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监利分公司。诉讼代表人:胡亚玲,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国平,湖北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美忠。被告:王玉梅。原告武汉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监利分公司诉被告李美忠、王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7年7月14日原告武汉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监利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监利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监利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汉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监利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