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4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栗梅芹、李春辉、李光辉与曹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解封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梅芹,李春辉,李兴辉,曹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4执241号申请执行人:栗梅芹,女,1964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怀仁县金沙滩镇刘晏庄村69号。申请执行人:李春辉,男,1985年2月21日生,汉族,现住怀仁县金沙滩镇刘晏庄村69号。申请执行人:李兴辉,男,1994年11月20日生,汉族,现住怀仁县金沙滩镇刘晏庄村69号。被执行人:曹永强,男,1983年4月10日生,汉族,现住大同市大同县倍家造镇解庄村190号。本院在执行栗梅芹、李春辉、李兴辉与曹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曹永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曹永强所有的晋B959**晋BGK**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贺 军审判员 庞乃贵审判员 张文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贯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