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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28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鑫晨达五金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鑫晨达五金厂,胡晓波,徐品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8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九铃东路3259号。法定代表人:刘国梁。被执行人:永康市鑫晨达五金厂,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金山东路20号第五幢第二层。法定代表人:胡晓波。被执行人:胡晓波,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徐品英,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康市鑫晨达五金厂、胡晓波、徐品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6)浙0784民初63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07月31日以(2017)浙0784执28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胡晓波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东城星牌花苑9幢1单元401室的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晓波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东城星牌花苑9幢1单元401室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永康房权证东城字第××号(带架空层28.5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永国用2003字第0287号,他项权证:房他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军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