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3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季建瑜与叶大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建瑜,叶大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3110号原告:季建瑜,男,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凤仙,青田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大伟,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建瑜诉被告叶大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季建瑜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建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季建瑜负担。审 判 员 单文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桂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