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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3执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某某事务所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事务所,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3执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某某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某某路。委托代理人:尚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组织机构代码:X23946675。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审计服务费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5000元、仲裁费5846元、案件执行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申请执行人又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张艳萍审判员  曹亚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奔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