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5执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盛小平与阚兰骅、李宏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小平,阚兰骅,李宏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宁0205执1009号申请执行人盛小平,女,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石嘴山市。被执行人阚兰骅,女,1960年5月12出生,汉族,神华宁煤集团石嘴山金能煤业公司退休职工,住石嘴山市。被执行人李宏昌,男,1962年4月11出生,汉族,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职工,住石嘴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25日作出的(2017)宁0205民特24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阚兰骅、李宏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盛小平案件款90000元,申请执行费1250元,合计912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阚兰骅、李宏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盛小平案件款91250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尹国玉二O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冶喜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