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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杨建华、孙水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建华,孙水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22民特1号申请人杨建华,男,195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干部,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申请人孙水风,女,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建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孙水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建华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孙水风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建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杨建华撤回对被申请人孙水风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审判员  黄栩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熊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