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38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与余剑强、余颖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余剑强,余颖恩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3867号之二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石路基18号。负责人:纪绚,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国,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珊,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余剑强,男,汉族,1957年1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余颖恩,男,汉族,1985年7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诉被告余剑强、余颖恩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登记立案后,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752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321元,由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负担。审判员 劳灿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青婷书记员 黄 燕 来自: